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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0-18 15: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建设厅 字体:[ ]

一、背景和必要性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印发实施《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6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对理顺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推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加大合同履约管理、构建规范有序招投标市场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招投标改革部署要求,有必要对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出台相应指导性文件,这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需要,是构建标前标中标后和市场、现场联动的全过程监管的需要,也是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的需要。

二、主要依据

1.《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第16号令)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6.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6个部分20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对招投标监管体制进行了明确,构建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多跨协同治理。二是对招标人主体责任进行了落实,建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制度,落实依法必须招标要求,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三是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管进行了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主体提出了要求,强化市场现场联动、资质动态核查。四是对招标投标营商环境进行了优化,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梳理提炼评标办法,实行政策文件目录管理制度,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投标,打击招投标违法行为,加强交易中心建设。五是推进招投标数字化监管体系建设,开发建立全省房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六是其他事项,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园林绿化工程可参照执行,并规定了《意见》的实施时间。

四、有关说明和解释

一是明确重大项目招投标监管主体。原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的房建市政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由项目属地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是推进信用监管机制建设。负责建立健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各地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办法,不得自行制定发布信用评价办法。

三是建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发布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引导招标人压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定标、处理异议、结果审查、合同履约等方面责任;积极建立招标文件合法合规承诺制度,在招标开始前招标人向属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承诺书。

四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能力、服务质量,规范市场行为。

五是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按照“统一建设、分类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原则,负责房建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入库管理,并统一纳入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六是加强资质动态核查。对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期间不得在我省参与相应资质的招投标活动,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七是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定全省统一的房建市政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已有全省统一示范文本或评标办法的,各地不得自行制定发布并要求招标人使用。

八是建立政策文件目录管理制度。制定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政策文件目录,并通过招投标管理系统公布。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政策文件要统一纳入目录管理并动态更新。

九是建立招投标管理系统。建设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归集各地招投标活动交易数据,搭建日常监管功能模块,加强分析、研判、预警,形成全链条数字化监管体系。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于2024年11月8日起实施。

六、解读单位及解读电话

解读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策咨询电话:0571-8105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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