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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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译名为Zhejiang Provinci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xc hange。缩写为 ZEAI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教育国际交流的学校、教育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全省教育现代化发展的需要,积极推动浙江教育界与各国(地区)教育界开展非官方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外开放,增进了解和友谊,促进 浙江教育、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提升浙江教育 国际影响力。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国家各项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 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 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教育厅直属机关党委。协 会接受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 321 号浙江教育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浙江和国外(地区)民间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教育界人士及热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组织、基金会等建立联系, 开展交流与合作; (二)与国外(地区)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合作项目; (三)组织开展国际教育领域相关研究,发布国际教育相关报告和信息,为政府、社会和学校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多边或 双边教育培训、会议、展览等活动; (五)承办浙江省教育厅和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等机构和单位委托的有关项目; (六)向浙江境内有资格的机构或学校推荐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和外国留学生; (七)组织省内教育工作者赴国(境)外进行综合性或专 业性的教育访问和考察; (八)接待国外(地区)的民间教育代表团; (九)筹集教育国际交流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也为协会理事单位。同时, 协会邀请热心教育国际交流的社会知名人士参与协会工作。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自愿接受协会给予的任务; (三)在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原则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三)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吸收新的会员单位,增补新的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 (六)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聘任秘书处、各机构有关负责人;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监督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育界和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 5 年, 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委托副会长参与有关重要活动和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 聘用; (五)受会长、副会长的委托,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会费; (二)中、外社会团体、友好人士的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有关部门委托进行的教育交流项目款项; (五)教育服务活动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协会实际,经理事大会同意,可不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资产。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在通过后 15 日内,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教育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 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二条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省教育厅直属机关党委批准设立党支部或成立联合党支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党组织关系转入省教育厅直属机关党委,参加所在支部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换届选举前,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应及时向省教育厅直属机关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六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七条 协会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0年 6月 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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